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Azhar Harun.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Azhar Harun. Show all posts

Saturday, August 8, 2009

The ISA is not Comparable to the Patriot Act (USA) and the Terrorism Acts (UK)!!!

与《内安法》相比较?请不要笑脱我的大牙啦!最初的扣留可长达六十天,在这段期间内,警方无需让扣留者获见其法律代表,他们可以把你关在没有人知道的地牢内,没人会知道你在哪里,就连你本人也不知道。

尽管有关《内安法》和各种滥用该法令的问题被不断的被提出,在废除《内安法》的呼声中,政府、多位部长、一些(看起来就像是最近的午后大雨后长出来的毒蘑菇般的)非政府组织发言人、一些巫统领袖或其他的闲杂人士,他们想要提醒我们说,英美两国都存有预防性扣留法令(preventive detention legislation)。

今天早上,我的朋友给我发了一份电邮,电邮内容是有关内政部一项『是否《内安法》应该被废除』的网上民意测验。我赶紧到前述的网站投了一票。

里头有五个给访客的问题,每条问题就三个选项。至今天早上,89%认为《内安法》是恶法,93%说他们知道什么是《内安法》,还有93%说《内安法》应该废除。

以下是其中的第五条问题:
"Tahukah anda, Amerika Syarikat dan Britain turut mempunyai undang-undang pencegahan mereka yang dikenali sebagai Anti Terrorism Act dan Patriot Act. ISA (Malaysia) adalah salah satu undang-undang yang dirujuk oleh mereka."

翻译成中文的话,它是在说:「你是否晓得,英美也有预防性(扣留)法令,它们被称为《反恐法令》和《爱国法令》。(大马的)《内安法》是其中一项他们参考的法令之一。」

好吧!首先,无论在英美,并没有所谓的《反恐法令》(Anti Terrorism Act),尽管如此,在不列颠的对付恐怖分子的法令中,有两项分别在2000年和2006年通过的法令,内政部说的是哪一项?

其次,这个问题是另一宗『自爽症候群』(Syiok Sendiri Syndrome)(或简单的说是『三个蠢蛋』(The 3 Asses))。曾几何时美国的参议两院在思维、起草、辩论或通过《爱国法令》时,参考了《内安法》?我怀疑是否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上下议院在辩论《恐怖主义法令》时,曾以《内安法》作为参考对象。

这样看来,这大概是三个蠢蛋或白痴干的好事,他们企图妄下结论说,就连英美两国都需要以《内安法》做为参考对象,以辩论他们的预防性扣留法令。即使这是真的,很明显的问题是,「那又怎样?」无论是美国、英国、印度或尼泊尔,错即是错,无论是谁犯的一样是错。这件事,就让我以黑体写多一次,普世基本人权(Universal Human Rights)。

第三、我必须重申这点,这个部分让我觉得……由于缺乏词汇,我使用『狂躁』(jengkil)、『不可耐烦』(jelak)、『隐隐作闷』(mual)和『想要呕吐』(nak temuntah),这就是令我狂躁不安的部分。并不是因为它肤浅,而是因为它在预设每个人都是傻子,它令我狂躁不安是因为我和大家一样,都不是傻子。即使我是傻子,我还是感到狂躁不安,因为它侮辱了每个傻子!

重点是,是否需要参考那所谓的事实,也即是英美两国,分别叫做《恐怖主义法令》和《爱国法令》的预防性扣留法令,以判断《内安法》的合理性呢?这是卑鄙的!这是具有误导性和极度不诚实的,最重要的是,这是虚伪的!

实际上,《爱国法令》和《恐怖主义法令》完全和《内安法》的性质全然不同。《恐怖主义法令》的缘起,只是针对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的行为。恐怖主义的定义如下:

一、涉及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二、涉及严重的财务损坏。三、除了犯下该行为的人士以外,对其他人造成人命危害。四、对公众,或部分公众制造严重的健康危机或安全,仰或,五、策划对一个电子系统造成严重干扰或破坏。

两者对比之下,不管是什么事,或是什么人,只要内政部长觉得有国家安全的威胁,他就会使用《内安法》,甚至就连国家安全也未曾定义。历史显示,一名什么也没做过的人士,被视为是威胁国家安全而在《内安法》之下被逮捕。还记得郭素沁吗?历史也说明了逮捕的理由是如此的松动,甚至可以使用《内安法》扣留一名女子,以作为保护她个人安全为由。如果是这样的话,请想个像样点的理由,好不?

还有,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的第41款阐明,警方的扣留时间最长只是四十八小时,它可以在延长七天。即使是如此,延长扣留的申请必须向司法部门——也就是法院的申请,以获得许可。在申请延长扣留的听审时,被扣留者可以进行合法的抗辩,七天的扣留期目前已经被延长到二十八天。去年,首相布朗(Gordon Brown)要求把扣留期延长至四十二天,上议院院长叫他和他的政府『死远点』(go and fly the proverbial kite)!

与《内安法》相提并论?请不要笑脱我的大牙啦!最初的扣留可长达六十天,在这段期间内,警方无需让扣留者获见其法律代表,他们可以把你关在没有人知道的地牢内,没人会知道你在哪里,就连你本人也不知道。历史说明,其中发生了很多虐待拷打,盘问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毫无固定的时间。你只剩下一副皮肉,就只剩这些。你的尊严已经被带走,你的亲人痛心疾首,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六十天!

第八附录中有阐明在《恐怖主义法令》下,一名人士被逮捕的那一刻起直到带往司法机构进行延长扣留的程序。律师是在场的,官员也必须表明身份,法令里头甚至有影音记录的条款。在扣留延长被批准前,政府将需要出示延长扣留的各种理由,这些都在法令中一一阐明。

可是,在《内安法》下,政府和警方什么也不用做之下,就自动享有六十天的扣留权。

还有,内政部长可以发出两年(读清楚,和《恐怖主义法令》的二十八天相比之下,那是二十四个月、七百三十天,)的扣留令,你将会在甘文丁坐着等死,而且有绝对的权利在任何时候再发出少过两年的延长。也即是说,你可以继续呆在里头直到天荒地老!还有一点需要注明的是,英国拥有最受人尊敬的高等法院,法院将毫不畏惧对抗政府的威慑,捍卫公民权益。在高等法院中,可随时申请司法评估(judicial review)或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法院会进行扣留令的检讨,以检查政府是否适当和在良好动机下执行它的扣留权。大马司法又是如何呢?就在你拼出你的名字时,他们甚至会对你大呼小叫,当你进行抗辩时,他们会对你说「与本案无关」。他们甚至在没有复审令(coram vobis)下就进行听审!

最糟糕的是,马哈迪医生已经把法院变成『校对员』。人身保护令虽然还是有效的,可是法官所检查的却是无关痛痒的枝叶,如政府是否已经填写了正确的表格,或是名字是否有正确填写,又或者是,所使用的字形对不对。感谢上天的是,在RPK的案件中,拿督赛阿末希米(Syed Ahmad Helmy)法官主审时表明法院有权检讨是否政府在发出扣留令时犯下错误。尽管这样,这个判决目前在我们的联邦法院等待上诉。因此,甚至请不要用《恐怖主义法案》来对比《内安法》,免得我热血沸腾。回到《爱国法令》,在这项法令下,扣留期是七天,而且只应用在外国人,而不是公民身上,它也被应用在恐怖分子身上。

总检察署必须提控被扣留者,或是执行驱逐。他也可以签署一张凭证,以对某人扣留六个月。这六个月可以无限期的延长,每次的扣留延长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总检察署必须每六个月,对所进行的扣留,向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以及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提呈一份报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是允许的,同时没有限制。申请必须通过最高法院。在这里,《内安法》没有这项条文。无论如何,欧巴马政府已经关闭了关塔纳摩湾(Guantanamo Bay)监狱,这已经成为历史。此外,《爱国法令》也有截至期限,《内安法》却存在了将近五十年。

总之,我们是可曾见过,或听闻过反对党领袖、学者、新闻界人士、社会运动分子或一些人,因为改教,由回教转信基督教而在《恐怖主义法令》或《爱国法令》下被拘留呢?我最好在此停笔,因为我感到恶心,我刚吃下的羊肉咖哩正翻滚,由我的食道,通过我的喉咙,进入我的嘴巴,喷到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