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8, 2009

The ISA is not Comparable to the Patriot Act (USA) and the Terrorism Acts (UK)!!!

与《内安法》相比较?请不要笑脱我的大牙啦!最初的扣留可长达六十天,在这段期间内,警方无需让扣留者获见其法律代表,他们可以把你关在没有人知道的地牢内,没人会知道你在哪里,就连你本人也不知道。

尽管有关《内安法》和各种滥用该法令的问题被不断的被提出,在废除《内安法》的呼声中,政府、多位部长、一些(看起来就像是最近的午后大雨后长出来的毒蘑菇般的)非政府组织发言人、一些巫统领袖或其他的闲杂人士,他们想要提醒我们说,英美两国都存有预防性扣留法令(preventive detention legislation)。

今天早上,我的朋友给我发了一份电邮,电邮内容是有关内政部一项『是否《内安法》应该被废除』的网上民意测验。我赶紧到前述的网站投了一票。

里头有五个给访客的问题,每条问题就三个选项。至今天早上,89%认为《内安法》是恶法,93%说他们知道什么是《内安法》,还有93%说《内安法》应该废除。

以下是其中的第五条问题:
"Tahukah anda, Amerika Syarikat dan Britain turut mempunyai undang-undang pencegahan mereka yang dikenali sebagai Anti Terrorism Act dan Patriot Act. ISA (Malaysia) adalah salah satu undang-undang yang dirujuk oleh mereka."

翻译成中文的话,它是在说:「你是否晓得,英美也有预防性(扣留)法令,它们被称为《反恐法令》和《爱国法令》。(大马的)《内安法》是其中一项他们参考的法令之一。」

好吧!首先,无论在英美,并没有所谓的《反恐法令》(Anti Terrorism Act),尽管如此,在不列颠的对付恐怖分子的法令中,有两项分别在2000年和2006年通过的法令,内政部说的是哪一项?

其次,这个问题是另一宗『自爽症候群』(Syiok Sendiri Syndrome)(或简单的说是『三个蠢蛋』(The 3 Asses))。曾几何时美国的参议两院在思维、起草、辩论或通过《爱国法令》时,参考了《内安法》?我怀疑是否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上下议院在辩论《恐怖主义法令》时,曾以《内安法》作为参考对象。

这样看来,这大概是三个蠢蛋或白痴干的好事,他们企图妄下结论说,就连英美两国都需要以《内安法》做为参考对象,以辩论他们的预防性扣留法令。即使这是真的,很明显的问题是,「那又怎样?」无论是美国、英国、印度或尼泊尔,错即是错,无论是谁犯的一样是错。这件事,就让我以黑体写多一次,普世基本人权(Universal Human Rights)。

第三、我必须重申这点,这个部分让我觉得……由于缺乏词汇,我使用『狂躁』(jengkil)、『不可耐烦』(jelak)、『隐隐作闷』(mual)和『想要呕吐』(nak temuntah),这就是令我狂躁不安的部分。并不是因为它肤浅,而是因为它在预设每个人都是傻子,它令我狂躁不安是因为我和大家一样,都不是傻子。即使我是傻子,我还是感到狂躁不安,因为它侮辱了每个傻子!

重点是,是否需要参考那所谓的事实,也即是英美两国,分别叫做《恐怖主义法令》和《爱国法令》的预防性扣留法令,以判断《内安法》的合理性呢?这是卑鄙的!这是具有误导性和极度不诚实的,最重要的是,这是虚伪的!

实际上,《爱国法令》和《恐怖主义法令》完全和《内安法》的性质全然不同。《恐怖主义法令》的缘起,只是针对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的行为。恐怖主义的定义如下:

一、涉及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二、涉及严重的财务损坏。三、除了犯下该行为的人士以外,对其他人造成人命危害。四、对公众,或部分公众制造严重的健康危机或安全,仰或,五、策划对一个电子系统造成严重干扰或破坏。

两者对比之下,不管是什么事,或是什么人,只要内政部长觉得有国家安全的威胁,他就会使用《内安法》,甚至就连国家安全也未曾定义。历史显示,一名什么也没做过的人士,被视为是威胁国家安全而在《内安法》之下被逮捕。还记得郭素沁吗?历史也说明了逮捕的理由是如此的松动,甚至可以使用《内安法》扣留一名女子,以作为保护她个人安全为由。如果是这样的话,请想个像样点的理由,好不?

还有,在《2000年恐怖主义法令》的第41款阐明,警方的扣留时间最长只是四十八小时,它可以在延长七天。即使是如此,延长扣留的申请必须向司法部门——也就是法院的申请,以获得许可。在申请延长扣留的听审时,被扣留者可以进行合法的抗辩,七天的扣留期目前已经被延长到二十八天。去年,首相布朗(Gordon Brown)要求把扣留期延长至四十二天,上议院院长叫他和他的政府『死远点』(go and fly the proverbial kite)!

与《内安法》相提并论?请不要笑脱我的大牙啦!最初的扣留可长达六十天,在这段期间内,警方无需让扣留者获见其法律代表,他们可以把你关在没有人知道的地牢内,没人会知道你在哪里,就连你本人也不知道。历史说明,其中发生了很多虐待拷打,盘问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毫无固定的时间。你只剩下一副皮肉,就只剩这些。你的尊严已经被带走,你的亲人痛心疾首,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六十天!

第八附录中有阐明在《恐怖主义法令》下,一名人士被逮捕的那一刻起直到带往司法机构进行延长扣留的程序。律师是在场的,官员也必须表明身份,法令里头甚至有影音记录的条款。在扣留延长被批准前,政府将需要出示延长扣留的各种理由,这些都在法令中一一阐明。

可是,在《内安法》下,政府和警方什么也不用做之下,就自动享有六十天的扣留权。

还有,内政部长可以发出两年(读清楚,和《恐怖主义法令》的二十八天相比之下,那是二十四个月、七百三十天,)的扣留令,你将会在甘文丁坐着等死,而且有绝对的权利在任何时候再发出少过两年的延长。也即是说,你可以继续呆在里头直到天荒地老!还有一点需要注明的是,英国拥有最受人尊敬的高等法院,法院将毫不畏惧对抗政府的威慑,捍卫公民权益。在高等法院中,可随时申请司法评估(judicial review)或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法院会进行扣留令的检讨,以检查政府是否适当和在良好动机下执行它的扣留权。大马司法又是如何呢?就在你拼出你的名字时,他们甚至会对你大呼小叫,当你进行抗辩时,他们会对你说「与本案无关」。他们甚至在没有复审令(coram vobis)下就进行听审!

最糟糕的是,马哈迪医生已经把法院变成『校对员』。人身保护令虽然还是有效的,可是法官所检查的却是无关痛痒的枝叶,如政府是否已经填写了正确的表格,或是名字是否有正确填写,又或者是,所使用的字形对不对。感谢上天的是,在RPK的案件中,拿督赛阿末希米(Syed Ahmad Helmy)法官主审时表明法院有权检讨是否政府在发出扣留令时犯下错误。尽管这样,这个判决目前在我们的联邦法院等待上诉。因此,甚至请不要用《恐怖主义法案》来对比《内安法》,免得我热血沸腾。回到《爱国法令》,在这项法令下,扣留期是七天,而且只应用在外国人,而不是公民身上,它也被应用在恐怖分子身上。

总检察署必须提控被扣留者,或是执行驱逐。他也可以签署一张凭证,以对某人扣留六个月。这六个月可以无限期的延长,每次的扣留延长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总检察署必须每六个月,对所进行的扣留,向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以及上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提呈一份报告。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是允许的,同时没有限制。申请必须通过最高法院。在这里,《内安法》没有这项条文。无论如何,欧巴马政府已经关闭了关塔纳摩湾(Guantanamo Bay)监狱,这已经成为历史。此外,《爱国法令》也有截至期限,《内安法》却存在了将近五十年。

总之,我们是可曾见过,或听闻过反对党领袖、学者、新闻界人士、社会运动分子或一些人,因为改教,由回教转信基督教而在《恐怖主义法令》或《爱国法令》下被拘留呢?我最好在此停笔,因为我感到恶心,我刚吃下的羊肉咖哩正翻滚,由我的食道,通过我的喉咙,进入我的嘴巴,喷到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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